
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福綿區紀委監委聚焦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使用等環節加強日常監督,通過實地檢查與談話了解,嚴查超標準配備辦公用房等問題。圖為近日,福綿區紀檢監察干部在區農業農村局了解辦公用房管理使用情況。甘曉銘 攝
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是我們黨的光榮傳統和優良作風。習近平總書記指出,“黨和政府帶頭過緊日子,目的是為老百姓過好日子,這是我們黨的宗旨和性質所決定的。不論我們國家發展到什么水平,不論人民生活改善到什么地步,艱苦奮斗、勤儉節約的思想永遠不能丟。”從嚴控制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等樓堂館所建設,是加強黨風廉政建設、落實過緊日子要求的重要內容,黨中央、國務院對此高度重視。《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一百一十九條對違反辦公用房管理等規定的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作出了規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一百一十九條 違反辦公用房管理等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一)決定或者批準興建、裝修辦公樓、培訓中心等樓堂館所;
(二)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
(三)未經批準租用、借用辦公用房;
(四)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場所供個人使用;
(五)其他違反辦公用房管理等規定行為。
【立紀沿革】
2013年7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黨政機關停止新建樓堂館所和清理辦公用房的通知》。2017年1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辦法》。中共中央、國務院于2013年11月印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于2025年5月印發修訂后的《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均專設“辦公用房”一章對從嚴從緊管理辦公用房作出規定。
2015年修訂《條例》時,新增了關于辦公用房的規定,規定在第一百零二條。2018年修訂《條例》時,作了文字修改,比如將2015年《條例》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中的“決定或者批準興建、裝修辦公樓、培訓中心等樓堂館所,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的”,拆分為2018年《條例》第一百零九條的第(一)項“決定或者批準興建、裝修辦公樓、培訓中心等樓堂館所的”和第(二)項“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的”。2023年修訂《條例》時,針對執紀實踐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在《條例》第一百一十九條新增第(三)項“未經批準租用、借用辦公用房”和第(五)項“其他違反辦公用房管理等規定行為”,進一步充實違反辦公用房管理等規定行為的處分規定,體現了黨中央對該問題緊盯不放、寸步不讓的鮮明態度。
【違紀構成】
一、違規性
首先,須有違反辦公用房管理等規定的客觀行為。這里的“辦公用房管理等規定”,主要包括前述《關于黨政機關停止新建樓堂館所和清理辦公用房的通知》《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辦法》《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2017年國務院發布的《機關團體建設樓堂館所管理條例》、2014年國家發展改革委和住房城鄉建設部印發的《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以及中央和地方出臺的其他辦公用房配套使用管理規定等。《條例》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了以下五種違規行為。
1.決定或者批準興建、裝修辦公樓、培訓中心等樓堂館所。根據《機關團體建設樓堂館所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這里的“樓堂館所”,是指辦公用房以及培訓中心等各類具有住宿、會議、餐飲等接待功能的場所和設施。“興建”包括新建、擴建、改建和購置。《關于黨政機關停止新建樓堂館所和清理辦公用房的通知》明確指出,“樓堂館所”主要包括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培訓中心,以及以“學院”、“中心”等名義興建的具有住宿、會議、餐飲等接待功能的設施或場所;黨政機關使用非財政性資金建設的樓堂館所,參照本通知執行。該通知要求,“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5年內,各級黨政機關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樓堂館所”,“已批準但尚未開工建設的樓堂館所項目,一律停建”。文件印發后,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督查發現一些地方和單位在貫徹落實過程中,存在政策理解不清晰、執行有偏差等情況,遂又印發《貫徹落實中辦發〔2013〕17號文件需要明確的幾個問題》,持續推動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建設。需要注意的是,雖然目前距該通知出臺已有十二年,但通知要求沒有改變。實踐中,要精準、嚴肅查處違規決定或者批準興建、裝修樓堂館所的違紀行為。
2.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根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辦公用房”是指黨政機關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確認屬于機關資產的,為保障黨政機關正常運行需要設置的基本工作場所,包括辦公室、服務用房、設備用房和附屬用房。需要注意的是,為開展各類業務設置的特殊技術業務場所,比如法院的審判法庭等,屬于業務技術用房,不屬于“辦公用房”。“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主要是指違反規定,配備使用超過規定面積、裝修標準的辦公用房。“超標準”,主要是指超過《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及相關具體規定所規定的辦公用房建筑面積、裝飾裝修、建筑設備等標準。“配備”,既包括單位向具體使用人配置辦公用房,也包括以新建、改建、擴建、購置、置換、維修改造、租賃等方式向單位配給辦公用房行為。實踐中需要注意,根據《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公務員的辦公用房標準待遇不與職級掛鉤。同時任有領導職務和職級的,按所任領導職務對應的辦公室使用面積標準執行,只任有職級的,應當按照任該職級之前的最近領導職務(含職務、職級并行前非領導職務)對應的辦公室使用面積標準執行。如果職務未發生變化,職級的變化并不改變其辦公室使用面積標準。
3.未經批準租用、借用辦公用房。《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辦法》規定,無法調劑或者置換解決辦公用房的,可以面向市場租用,但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履行審批程序。一般來說,需租用辦公用房的,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經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核準后,報財政部門審核安排預算;或者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統籌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使用需求,制定租用方案,報財政部門審核安排預算后,統一租賃并統籌安排使用。辦公用房租金標準,由各級財政部門會同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制定,并實行標準動態調整。任何單位不得以稅金減免、工程費用抵頂等變相補償方式租用由企業等單位提供的辦公用房。
4.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場所供個人使用。“用公款包租”,主要是指用公款將賓館、飯店、私人會所或是其他場所的一個或者多個房間租下來,無論是否實際使用,該房間或者場所的使用權都歸某特定人。“占用”,一般是指無償或者支付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費用,占有和使用賓館、飯店、私人會所或者其他場所的房間供個人使用的行為。“供個人使用”,既包括供個人辦公使用,也包括供個人住宿、堆放雜物使用;等等。
5.其他違反辦公用房管理等規定行為。這是兜底項,實踐中要根據相關規定嚴格把握。比如,《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明確規定,嚴禁擅自出租出借辦公用房,已經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須收回;租賃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應當按照收支兩條線管理。違反該規定的,應根據本條本項規定給予相應黨紀處分。
其次,情節須達到較重及以上程度。本條規定的行為需達到“情節較重”“情節嚴重”程度,才予以黨紀處分。“情節較重”和“情節嚴重”,應當根據違紀行為發生時間、浪費公款的金額、造成的社會影響等因素,結合案件具體情況認定。有本條規定的行為,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較輕,不構成違紀的,應當視情給予批評教育、誡勉或者組織處理等。
再次,責任主體是直接責任者或領導責任者。違規興建、配備、裝修、使用辦公用房等樓堂館所,通常包括動議、決策、審批、建設等環節,應重點審查項目是否嚴格履行決策、審批程序,是否越權決策、審批,是否超標準建設,是否體現莊重、樸素、實用和節約資源的原則,是否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規劃要求,是否在辦理全部建設手續后開工建設,是否進行招投標,資金來源是否合規,是否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等,準確認定行為的違規性,并據此認定各環節相關人員所負責任。
二、有責性
本違紀行為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該行為違反辦公用房管理等規定,仍然故意組織、安排或實施,積極追求或者放任危害后果和不良影響的發生。其思想根源是官本位思想作祟,貪圖享受;其行為實質是不當使用公共資金、資產和資源,盲目攀比、貪大求洋、浪費資財,這是判斷本違紀行為有責性大小的依據。
【其他需要注意的問題】
違規占用辦公用房與違規占用公物的區別。前者是后者的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其特別之處在于:前者違反的是《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辦法》等具體的關于辦公用房這一公物的管理規定,后者泛指違反黨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規定或者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關于公物的管理規定;前者沒有占用時間的限制或者個人占用進行營利活動的要求,后者或要求占用公物歸個人使用,時間超過六個月,或要求占用公物進行營利活動或者將公物借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作者 山東省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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