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釋義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違反有關規定扣留、收繳群眾款物或者處罰群眾,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這里的“扣留”是指用強制手段將群眾款物留住不放;“收繳”是指用強制手段查收繳獲款物;“處罰”是指有關部門對犯錯誤或者違法犯罪的行為主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
紀律要求
扣留、收繳群眾款物或者處罰群眾,關乎群眾切身權益。無論是扣留、收繳還是處罰,都屬于執法權,應當由行政機關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行使,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使用。比如,村委會、居委會等基層組織不能自設權力,隨意扣留、收繳群眾款物或者處罰群眾。鄉鎮人民政府等單位和部門雖然擁有一定的相關職權,也必須在規定的權限范圍內、依照規定的程序進行,不得越權和違反程序扣留、收繳群眾款物或者處罰群眾。
案例警示
山東省淄博市淄川區龍泉鎮綜治中心原主任梁道斌多次違規以服務費名義,扣留群眾調解過付款,用于司法所辦公支出。梁道斌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違紀違法所得予以收繳,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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